大眾運輸工具、公共建築物及 活動場所輪椅席位使用原則
一、擴大輪椅席位服務範疇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7 條第 2 項規定,大眾運輸工具、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設置之「輪椅觀眾席位」,其保障範疇涵蓋所有使用坐式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常見類型包括特製推車、手動輪椅、電動輪椅及電動代步車等),非僅限於傳統輪椅。
二、從寬認定與陪伴需求
身心障礙證明背面若註記有「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且當事人同時使用坐式行動輔具者,各場域應從寬認定其使用輪椅觀眾席位之需求。
三、落實合理調整與平等權益保障
依同法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營運者不得使身障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若身障者使用之行動輔具尺寸不符原設置空間,營運者應本於「合理調整」精神,主動提供適切之替代方案,確保其權益。
四、加強第一線宣導與培訓
請各相關單位切實轉知所屬配合,並加強第一線服務人員對多元行動輔具之認識與教育訓練,以落實友善服務。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7 條第 2 項規定,大眾運輸工具、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設置之「輪椅觀眾席位」,其保障範疇涵蓋所有使用坐式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常見類型包括特製推車、手動輪椅、電動輪椅及電動代步車等),非僅限於傳統輪椅。
二、從寬認定與陪伴需求
身心障礙證明背面若註記有「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且當事人同時使用坐式行動輔具者,各場域應從寬認定其使用輪椅觀眾席位之需求。
三、落實合理調整與平等權益保障
依同法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營運者不得使身障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若身障者使用之行動輔具尺寸不符原設置空間,營運者應本於「合理調整」精神,主動提供適切之替代方案,確保其權益。
四、加強第一線宣導與培訓
請各相關單位切實轉知所屬配合,並加強第一線服務人員對多元行動輔具之認識與教育訓練,以落實友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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