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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達~衛生福利部函請各機關(並轉知所屬)檢視工作環境使用之標示、標語或網址等各類用詞,是否具有歧視及貶抑身心障礙者意涵並予以修正~

轉達~衛生福利部函請各機關(並轉知所屬)檢視工作環境使用之標示、標語或網址等各類用詞,是否具有歧視及貶抑身心障礙者意涵並予以修正~

說明:

ㄧ、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8月7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080088735號函暨衛生福利部108年7月30日衛綬家字第1080701111號函辦理。

二、案係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初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第31a)點次:「國際審查委員會建議國家全面消除生活中所有關於身心障礙者的歧視及貶抑用語。」辦理。

三、各級政府就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業進行全面檢視並辦理修正,惟生活環境各類用詞仍有歧視或貶抑情形(如附件),爰請貴校(單位)針對標示、標語或網址進行全面檢視並予以修正,以符合CRPD精神並回應國際審查委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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