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勞動部公告職業重建服務學分學程規定
一、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學分學程規定如下:
(一)本準則第六條第二款第三目所定職業輔導評量員之學分學程課程如附表1。
(二)本準則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就業服務員之學分學程課程如附表2。
(三)本準則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之學分學程課程如附表3。
前項各款附表所定之相同課程者,得互為抵免之。
二、各大專校院於辦理前點第一項各款學分學程課程時,得於開課前檢附課程名稱、時數、學分數、辦理週數、課程內容、課程大綱,及其他必要文件等資料,申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學分學程認定。
三、申請專業人員資格認定者,於辦理第一點第一項各款學分學程課程抵免時,應提供課程名稱、時數、學分數、課程內容、課程大綱、學分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等資料,以利審查。
四、一零九年十二月三日公告前,曾修習各大專校院相關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課程之學分,取得學分證明者,得提供課程名稱、時數、學分數、課程內容、課程大綱、學分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專業機構或團體申請認定後,該學分得採認抵免之。
五、本準則第六條至第八條所定之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者,於修習第一點第一項各款學分學程課程時,得提具學分證明,依本準則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專業訓練相關課程時數抵免。
(一)本準則第六條第二款第三目所定職業輔導評量員之學分學程課程如附表1。
(二)本準則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就業服務員之學分學程課程如附表2。
(三)本準則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之學分學程課程如附表3。
前項各款附表所定之相同課程者,得互為抵免之。
二、各大專校院於辦理前點第一項各款學分學程課程時,得於開課前檢附課程名稱、時數、學分數、辦理週數、課程內容、課程大綱,及其他必要文件等資料,申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學分學程認定。
三、申請專業人員資格認定者,於辦理第一點第一項各款學分學程課程抵免時,應提供課程名稱、時數、學分數、課程內容、課程大綱、學分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等資料,以利審查。
四、一零九年十二月三日公告前,曾修習各大專校院相關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課程之學分,取得學分證明者,得提供課程名稱、時數、學分數、課程內容、課程大綱、學分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專業機構或團體申請認定後,該學分得採認抵免之。
五、本準則第六條至第八條所定之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者,於修習第一點第一項各款學分學程課程時,得提具學分證明,依本準則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專業訓練相關課程時數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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