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需求學生簡介
一、什麼是特殊教育?
為使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之國民,均有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充分發展身心潛能,培養健全人格,增進服務社會能力,特制定本法。(特殊教育法第一條)
二、身心障礙的類別有哪些?
(一)特殊教育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之身心障礙,只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特殊需求,需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1.智能障礙
2.視覺障礙
3.聽覺障礙
4.語言障礙
5.肢體障礙
6.身體病弱
7.情緒行為障礙
8.學習障礙
9.多重障礙
10.自閉症
11.發展遲緩
12.其他障礙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1.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2.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3.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4.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5.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6.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7.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8.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